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20090612-第十三條修法歷程

20090612-三讀 制定

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月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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