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20170523-第十六條之一修法歷程

bill-1060515070200600 增訂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於借調期間符合第十六條屆齡退休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私立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間,若符合屆齡退休規定者,須辦理歸建回職復薪後,始得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休。否則,僅能以辭職方式離開學校。

三、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者,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借調期間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規定,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

四、為使公私立學校教師借調期間得辦理退休規定一致,衡平公私立學校教師權益,爰參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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