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充中央或地方之人民代表,學校兼任教員,或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充議長副議長外之民意機關之人民代表,學校兼任教員,或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