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50315-第五十條修法歷程

19450315-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行政部會同社會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律師懲戒詳細程序,由司法行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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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1019-三讀 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行政部會同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律師懲戒詳細程序,由司法行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說明
將第一項條文內「社會部」修正為「內政部」,以符現行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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