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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19450315-第八條修法歷程
19450315-三讀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地方法院院長,應將登錄之律師呈報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院長接受前項呈報後,應連同本院登錄之律師轉報最高法院,並按月彙報司法行政部。
前二項規定,於註銷登錄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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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19450315-第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