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50315-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450315-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
一、地方律師公會,設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一人至七人。
二、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設理事九人至三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九人。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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