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50315-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19450315-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解散。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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