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解散。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