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50315-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19450315-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於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及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時,處所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前項呈報,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及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分別層轉社會部及司法行政部備案。

瀏覽版本全文

19711019-三讀 修正

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於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時、處所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前項呈報,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分別層轉內政部及司法行政部備案。

說明
將第二項條文內之「社會部」修正為「內政部」以符現行體制。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