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50315-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19450315-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所在地。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六、律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
七、律師風紀之維持方法。
八、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九、平民法律扶助之實施辦法。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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