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50315-第十條修法歷程

19450315-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地方為省市縣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行政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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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1019-三讀 修正

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省、市、縣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行政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說明
將本條內所稱「社會部」修正為「內政部」,以符現行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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