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50315-第四十七條修法歷程

19450315-三讀 全文修正

凡外國依其法律准許中國人充任律師者,其人民得依中國法律應律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律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應經司法行政部之許可。
本法施行前外國人已領有律師證書者,仍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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