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450315-第四十條修法歷程

19450315-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行為者。
二、有犯罪之行為,應受刑之宣告者。
三、有違背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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