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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19811224-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應於執行職務之地方法院所在地設事務所,並報告法院及檢察處。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在任何地區另設任何類似之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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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19811224-第二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