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811224-第八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院,應將登錄之律師陳報高等法院,並通知同院檢察處。
高等法院接受前項陳報後,應連同本院登錄之律師轉報最高法院及通知同院檢察處,並由高等法院檢察處按月轉報法務部。
前二項規定,於註銷登錄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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