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811224-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
一、地方律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一人至七人。
二、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九人。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