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811224-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解散。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或其上級法院檢察處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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