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解散。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或其上級法院檢察處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