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811224-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命令,得在法院執行法定職務並辦理其他法律文件。
律師依特別法之規定得在軍事或其他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