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811224-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處: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時、處所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前項陳報,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處,分別層轉內政部及法務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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