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811224-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舉行會議時,應報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派員監督。
律師公會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在律師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應派檢察官列席;其他會議開會時得派檢察官列席,並查閱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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