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811224-第十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省(市)、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法務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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