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811224-第四十一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處依職權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律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律師,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得聲請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送請懲戒,該檢察處應即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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