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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19811224-第四十七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凡外國依其法律准許中國人充任律師者,其人民得依中國法律應律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律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應經法務部之許可。
本法施行前外國人已領有律師證書者,仍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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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19811224-第四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