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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19811224-第四十六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在本法施行前領有律師證書,而不具有第一條第二項之資格者,應予以甄別;甄別不合格者,撤銷其律師資格。
前項甄別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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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19811224-第四十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