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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19811224-第四十四條修法歷程
19811224-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庭長與推事各四人及律師二人組織之;以院長為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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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19811224-第四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