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行為者。 二、有犯罪之行為,應受刑之宣告者。 三、有違背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