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91213-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法歷程

20191213-三讀 全文修正

領有律師證書,未加入律師公會,意圖營利而自行或與律師合作辦理下列各款法律事務者,由法務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其行為;屆期不停止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律師證書:
一、訴訟事件、非訟事件、訴願事件、訴願先行程序等對行政機關聲明不服事件。
二、以經營法律諮詢或撰寫法律文件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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