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91213-第一百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20191213-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之條件、期限、廢止許可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勞動部定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