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91213-第一百二十二條修法歷程

20191213-三讀 全文修正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時,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並告知其原資格國之國名。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除受僱用外,應設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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