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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20191213-第七條修法歷程
20191213-三讀 全文修正
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但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本條所列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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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20191213-第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