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91213-第八十三條修法歷程

20191213-三讀 全文修正

委員迴避之聲請,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定之。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決定。
被聲請迴避之委員,認該聲請有理由者,不待決定,應即迴避。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