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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20191213-第八條修法歷程
20191213-三讀 全文修正
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之請領,除有前條情形外,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延長,應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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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20191213-第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