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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20191213-第四十一條修法歷程
20191213-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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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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