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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20191213-第四十三條修法歷程
20191213-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之行業。
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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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20191213-第四十三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