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91213-第四十三條修法歷程

20191213-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之行業。
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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