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19670815-第三十一條修法歷程

19670815-三讀 制定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最近親屬具領。逾一年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