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19670815-第三十七條修法歷程

19670815-三讀 制定

對於調查分析期間內之學生,應予以表現個性之機會,其生活之管理,應在防止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之原則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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