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19670815-第三十九條修法歷程

19670815-三讀 制定

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法管理之。
前項積分進級規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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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226-三讀 修正

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法管理之。
前項積分進級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說明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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