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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19670815-第三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70815-三讀 制定
在院學生生活之管理,應採學校方式,兼施童子軍訓練及軍事管理;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學生,併採家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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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20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20, lawline_id=19670815-第三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