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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19670815-第三十六條修法歷程
19670815-三讀 制定
少年輔育院應隨時訪問學生家庭及有關社會機關、團體,調查蒐集個案資料,分析研究,作為教育實施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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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20 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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