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19670815-第三十條修法歷程

19670815-三讀 制定

學生在院內死亡時,應即報知檢察官檢驗,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取屍體,經通知後滿二十四小時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前項情形,應專案報告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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