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19670815-第二十二條修法歷程

19670815-三讀 制定

少年輔育院於學生入院時,應查驗少年法庭之裁定及交付書,並核對其身分證件。
少年法庭交付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應附送該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有關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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