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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19670815-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70815-三讀 制定
學生出院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院時即行調查;將出院時,再予復查;對於出院後之升學或就業輔導,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學生出院前,應將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有關保護機關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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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20 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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