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19670815-第四十三條修法歷程

19670815-三讀 制定

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離居。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
前項獨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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