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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19670815-第四十九條修法歷程
19670815-三讀 制定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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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20, lawline_id=19670815-第四十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