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19670815-第四十四條修法歷程

19670815-三讀 制定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
學生接見規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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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226-三讀 修正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
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說明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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