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19670815-第四條修法歷程

19670815-三讀 制定

少年輔育院,由司法行政部或由司法行政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司法行政部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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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226-三讀 修正

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指導、監督。

說明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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