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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20100427-第三十九條修法歷程
20100427-三讀 全文修正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
提起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均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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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29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29, lawline_id=20100427-第三十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