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20100427-第二十九條修法歷程

20100427-三讀 全文修正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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