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20100427-第四十九條修法歷程

20100427-三讀 全文修正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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