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19961003-第七條修法歷程

19961003-三讀 制定

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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