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財政部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