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19961003-第六條修法歷程

19961003-三讀 制定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財政部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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